新三板财务造假「帮助者」连带责任认定标准深度解析——全国首案裁判逻辑与技术启示

2019年的那个春天,当我第一次读到行悦股份被终止挂牌的消息时,并没有意识到这背后隐藏着一场足以改写中国证券司法实践的里程碑判决。 新三板财务造假「帮助者」连带责任认定标准深度解析——全国首案裁判逻辑与技术启示 股票财经

时间回溯:一起被忽视的信号

行悦股份,证券代码430357,2013年12月登陆新三板。作为一名长期跟踪新三板市场的法律研究员,我注意到这家公司时,其已经深陷财务造假漩涡。供应商与客户联手协助发行人虚构交易规模,这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责任边界并不清晰。2025年,当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对该案作出判决时,市场才猛然发现:协助造假的外部主体,不再能够全身而退。 新三板财务造假「帮助者」连带责任认定标准深度解析——全国首案裁判逻辑与技术启示 股票财经

关键节点:「明知」认定的司法突破

本案最核心的技术突破,在于确立了「帮助造假」行为的「明知」认定标准。传统虚假陈述案件中,追责对象通常限于发行人、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供应商、客户作为外部第三方,其主观故意如何证明,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盲区。

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即使不存在直接参与财务报表编制的行为,只要供应商或客户明知发行人有虚假陈述需求,仍持续配合提供虚假交易文件、签署虚假合同,即构成「帮助侵权」。这一认定标准的确立,彻底打破了「旁观看客」的免责幻觉。

经验总结:责任主体范围的边界划定

判决书进一步厘清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标准。核心要点有三:其一,直接参与造假方案设计的外部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二,明知造假目的但仅提供便利条件的外部主体,按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三,不知情而被利用的第三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梯度化的责任体系,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参照。

方法提炼:中小股东维权路径升级

对于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而言,本案打开了全新的索赔通道。传统路径下,投资者仅能向挂牌公司及内部责任人主张权利。如今,外部供应商、客户同样进入责任主体池。这意味着,即便挂牌公司无力赔偿,投资者仍可向协助造假的外部方追索。证监会2026年4月公布的数据亦印证了这一趋势:配合华虹计通、赛为智能造假的第三方,已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用指导:合规审查的时代要求

本案对市场生态的深远影响在于,它重新定义了「旁观者」的法律风险。供应商在与新三板企业合作时,必须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客户在签署各类确认函前,应当审慎评估法律后果。任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配合行为,都可能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转化为巨额赔偿义务。